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01                                                           云国税发〔200429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欠税公告管理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贯彻执行《办法》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计征、稽查、政策法规、税政的领导组成,并在征管部门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内容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六)纳税人的其它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 凡涉及以下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六条 本细则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章 公告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欠税公告方式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正式行文签发公告。
第八条 欠税公告按照《办法》规定,公告类型分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九条 欠税公告的划分: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税务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十条 欠税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欠税公告:
(一)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在办税务服务厅公告。
(二)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州(市)级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中任选一种方式公告。
(三)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时间进行欠税公告: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由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