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2〕25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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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府办〔2012〕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该规定实施半年来,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因新旧政策衔接引发的计收标准争议问题,影响了部分项目供地。
》施行前已完成征地补偿结算且用地单位预缴征地款项达到补偿款结算100%的项目,按原政策核算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