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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5号),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
    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是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是增加中医药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将在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布局中统筹推进。
    二、鼓励发展,确定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领域
    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留出足够的资源配置空间。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本通知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各地可以通过试点的形式探索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只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三、简化程序,加大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及时制订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鼓励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真正破解不同程度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发挥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四、多措并举,提升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一并纳入能力提升支持范围,在相关项目评审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技术技能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一视同仁。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和规范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探索中医类别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中医医院纳入中医药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范围。鼓励探索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各中医药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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