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
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 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桂政办发〔2013〕77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
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将原有的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
租赁住房。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
租赁住房的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
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
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货币补贴。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本辖区住房困难员工配租,优先解决本单位、本辖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本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给本地其他符合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辖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