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对建筑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定,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对经营规范、账制健全、核算真实、能依法纳税的建筑企业,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认定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并报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对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如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县区级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
核定征收方式。
建筑企业要求改变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对建筑企业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