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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9〕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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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号),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办。


二、 参保范围


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