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补差政策。对于每宗宅基地上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1 )
附表1:
补差政策最高标准
位置 |
一环路以内 |
一环至二环之间 |
二环至三环之间 |
三环以外 |
补助单价 |
2500元/㎡ |
2200元/㎡ |
1900元/㎡ |
1600元/㎡ |
第七条 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制定具体标准。
附表2:
货币补偿最高标准(房地合一价)
(单位:元/平方米)
区位 结构 |
一环以内 |
一环至二环之间 |
二环至三环之间 |
三环以外 |
框架结构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砖混结构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砖木结构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土木结构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安置。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附表3:
超过“四层、300㎡”部分货币补偿最高标准
结 构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900 |
砖混结构 |
700 |
砖木结构 |
500 |
简易钢架结构 |
450 |
土木结构 |
300 |
简易结构 |
100 |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执行。
附表4:
额外装修补偿最高标准
补偿标准 |
包含项目 |
300元/平方米 |
外墙贴瓷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600×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钢窗 |
200元/平方米 |
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地面铺地砖,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 |
100元/平方米 |
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 |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附表5: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砖石围墙 |
米 |
280 |
标准围墙 |
2 |
土围墙 |
米 |
70 |
标准围墙 |
3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
4 |
石挡墙 |
立方米 |
135 |
|
5 |
自来水 |
户 |
250 |
|
6 |
检修槽 |
平方米 |
400 |
|
7 |
铁大门 |
道 |
1200 |
指院墙铁门 |
8 |
有线电视迁改 |
户 |
250 |
|
9 |
居民电源电线 |
户 |
350 |
|
10 |
电话移机 |
户 |
108 |
|
11 |
太阳能 |
平方米 |
300 |
|
12 |
钢筋砼化粪池 |
立方米 |
500 |
|
13 |
砖砌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14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50 |
|
15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65 |
|
16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40 |
|
17 |
砖砌花台 |
米 |
40 |
|
18 |
石灰池 |
个 |
500 |
|
19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
20 |
简易房 |
平方米 |
100 |
|
21 |
灶台 |
个 |
300 |
|
22 |
渡槽 |
立方米 |
400 |
|
23 |
室外厕所 |
座 |
300 |
|
注:表内缺漏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房屋,由拆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或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 |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参照附表6制定适当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原则,一次性计发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安置费。自被拆迁人腾空交验房屋后起计算,至少6个月计发一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
3.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上浮20%。
附表6:
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位置 |
一环路以内 |
一环至二环之间 |
二环至三环之间 |
三环以外 |
临时安置费 |
20元/㎡/月 |
18元/㎡/月 |
16元/㎡/月 |
14元/㎡/月 |
(二)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据实补偿。
3.搬迁奖励费。辖区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经济林木、经营性苗圃以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对于集体产权经济林地,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和经营性苗圃内苗木的补偿费、迁移费,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4500元/座进行补偿。
第十条 特困补助
被拆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持上述相关权证,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单独征收集体土地的(含天井的补偿标准),按《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其它县(市)区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区域,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昆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