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3号)精神,积极服务我省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
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二、新增参保登记
我省城乡居民符合申请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条件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符合居住地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关系转移
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应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中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需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