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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