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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要以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做好本局个人所得税数据管理及使用等各环节的自查工作,完善安全措施,加强保密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安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国税函[2007]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也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切实做到依法为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确保纳税申报信息不泄露,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直接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也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依法履行为个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义务,认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措施,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利用信息系统管理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税务机关,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一)需要保密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工作,应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