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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4〕1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9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较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水平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定员定额”的征管办法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为此,市局在总结多年来“定员定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厨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月营业额A 中餐类 西餐、火锅、糕点、小吃及其它
单位:万元 至少定员 每人定额 至少定员 每人定额
(人) (元/月) (人) (元/月)
A≥150 14 400 8 300
100≤A<150 12 350 7 250
70≤A<100 10 300 6 220
50≤A<70 8 280 5 200
30≤A<50 6 250 4 180
10≤A<30 4 200 3 150
5≤A<10 2 150 2 100
0.5≤A<5 1 100 1 70
备注 1、混合经营餐饮的应分开核算,分别核定,未分开核算的一律按中餐业核定。
2、业主与师傅为同一人的,依照本办法和厦地税发[2003]80号文规定的带征率分别计算,孰高征税。

二、对理发师、美发师、美容(按摩)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月营业额A 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A≥8万 8 300
5万≤A<8万 6 250
2万≤A<5万 4 200
1万≤A<2万 2 150
0.5万≤A<1万 1 100

三、对桑拿浴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月营业额A 每个包间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A≥45万 1.5 480
A<45万 1 480

四、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1.乐队成员定员至少为4人,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100元。
2.灯光音响师定员至少为1人,定额分为两档:迪斯科舞厅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350元;其他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100元。
3.演员定员按演员实际人数确定,定额分两档:主持兼歌手和较有名的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50元;一般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00元。
4.对临时演出的人员,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