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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规,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搜救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海(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第六条 奖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避免或减少海(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

  (二)避免或减少海(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次。

  第八条 搜救奖励倾斜于参与现场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章 搜救补偿

  第九条 搜救补偿是指对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人命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

  第十条 补偿的对象是由辖区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第十一条 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搜救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情况;

  (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三)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

  (四)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五)其他应当给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补偿标准:

  (一)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补偿;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四章 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 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每年组织1次对上年度在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搜救力量或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

  搜救补偿申请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所有人)提出,也可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

  第十四条 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

  (二)方案评审。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奖励和补偿方案的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

  (三)上报审批。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奖励和补偿方案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五条 对社会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可及时进行奖励和(或)适当性补偿。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