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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