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商务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市商务〔2020〕69号
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湄洲岛经贸招商局、计划财政局,北岸开发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意见要求,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莆田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莆田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9〕2号)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莆政综〔2019〕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切块下达的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省、市两级对相关企业、单位等对象开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活动予以扶持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有效、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工作,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关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要强化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责任意识,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作为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主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八条 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申报对象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一)支持电商融合发展,支持我市各行业、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拓展电
商业务,支持实体企业转型、发展模式创新,支持引入电商相关重大企业、项目、服务机构;
(二)支持电商公共服务,支持电商园区、服务设施、服务企业等各类电商发展载体和资源要素,支持开展电商调研、数据分析、招商合作、交流对接、人才服务等公共活动;
(三)支持规范资金管理,支持业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而实施的审计、评价等委托服务;
(四)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和其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对象;
(二)申报对象为法人单位的应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