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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