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编委办 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地政府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在功能布局上,市(州、地)要做到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教育;县(市、区)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阶段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建立按残疾类别分类办学模式。形成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源的分布情况,做好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规划,在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随班学习的残疾学生就读。
(二)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一个重点来抓,力争到2020年全省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90%以上,在校残疾学生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的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使更多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各市(州、地)级特殊教育学校要逐步建立高中部,并创造条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职业教育课程。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增设符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专业,使更多初中毕业的残疾学生能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努力创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根据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省内各高等院校要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残疾考生体检标准的要求,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力争从2011年开始部分高等院校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学生,使我省更多的残疾学生能接受专科及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规划,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等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逐步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六)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确保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经费。“十二五”期间,省级将继续设立并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从2011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不低于60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生•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
(二)不断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地除了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外,还要给予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解决生活补助费,并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从各自工作职能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工作,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各特殊教育学校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免费体检。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扶残助残,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继续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在30万人口以上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各市(州、地)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已经列入“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并已下达建设计划的学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建设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和残疾学生数量,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中,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五)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各地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配齐图书室、微机室、康复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确保教育教学和各类康复训练活动正常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部的基地作用,从2011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由省统一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轮训一遍,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要重视特殊教育新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的培养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输送合格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