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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 黔府办发〔2008〕2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201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 87 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 %,预计2015年将达到92万人以上,占全市总人口的14%。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大力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把握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以及省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的“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方针,立足我市实际,统筹兼顾城乡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与我市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通过加大投入和扶持引导,加快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积极新建、改扩建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到2015年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乡各类所有制形式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1.9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0张,初步建立起为老年人服务的有效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队伍,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高龄失能老人政府保障全覆盖,基本满足不同收入层次老人的养老选择需求。


三、不断探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


(一)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渠道。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力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让老年人既不离开家庭,又能获得专业的社会服务。按照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辐射1000名老人的要求,到2015年,全市所有镇(乡、办事处)所在地至少建成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镇(乡、办事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及镇(乡、办事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城市社区(居委会)全部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托乡镇敬老院、卫生院及村级组织场所,开展以高龄、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活动,并逐步扩大到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助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不断创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模式。利用农村敬老院设施,进一步改进、提升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转型。“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确保每个乡镇敬老院均达到40张床位以上,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市、县(自治县、区)新建1所300张床位以上集养老、康复、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公寓,新建、改扩建一批福利院、光荣院,新建1所爱心护理院。到2015年末,各县(自治县、区)至少建成一所100张以上床位的公立社会福利院。同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养老社会化宣传力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末,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1000张以上。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业,培育各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行业,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认真落实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举措


(一)科学制定规划,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度。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营运补贴。补助主体、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遵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方案执行。


(三)落实土地政策,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需求。各县(自治县、区)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将搬迁、关闭不适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符合养老规划的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城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修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上级下达给市、县(自治县、区)年度新增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予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改部门要优先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及办理相关手续。


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机构服务性质和土地使用性质,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服务机构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转让。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污水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与居民同价,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安装网络、有线电视实行半价优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社会福利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的,一律减免注册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


(五)落实金融政策,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和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对招用就业困难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六)落实医疗政策,促进社会养老服务高效运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辖区内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医疗、预防、康复等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七)完善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完善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已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政策积极有序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发展养老志愿者,鼓励支持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活动。


五、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