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业:
《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
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公共资源通过BT/BOT等方式、利用政府担保或政府公共资源进行贷款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的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实物移交
第五条实物移交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各专项工程按照设计的规模、标准、要求及合同签订的内容建设完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项目使用单位、市政职能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实物移交。
第六条实物移交的条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住建、城管、交管等部门初步质量验收合格并同意投入使用后,即可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尽快完善所有竣工资料,报住建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备案。
第七条实物移交的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各专项工程(绿化,供电、供水、排水、通信、供气管网,路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交通设施及合同约定的有关建设内容)。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的职责:未进行工程实物移交的项目,正常运行和质量维护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实物移交的项目,正常运行和质量维护由接收单位负责。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履行质保期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各专项工程质保期一般为1—2年,质保期从工程投入使用时开始计算,具体质保期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如国家及省对质保期有其他规定的,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国土、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一)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并经住建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具有消防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五)具有人防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通过人防部门验收;
(六)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七)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可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符合专项验收规定;二是按有关规划要求将规划执行情况报规划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三是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行业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四是其他需要完善的资料。
第十一条主体工程已完成并可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对征收、安置工作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先行对建设工程部分进行审计、验收,待征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再对安置工程部分进行审计、验收。
第十三条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对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地勘、设计、施工、监理、接收等单位参加。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总结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
(三)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需要核销的工程,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须提交的相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设备试运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划及档案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或受理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一)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二)消防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三)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四)规划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划要求将规划执行情况报规划管理部门验收确认。
(五)档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六)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政府审计部门按规定审计或审核认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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