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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桂政发〔200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事关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区情,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统筹协调各类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引导开发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对国家鼓励类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保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核减项目用地面积。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好项目立项关、用地预审关和供地审批关,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立项,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

  四、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开发区(园区)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问题。

  五、建立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

  各市、县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并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为盘活存量建设土地提供基础性数据。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巡查和监管,一经发现土地闲置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六、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70%、45%的市、县,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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