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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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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和落户

  1.接收对象。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符合《条例》规定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2.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 办理落户。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1.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2.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自主就业的退役进藏兵按照当地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的3倍发放补助金。2011年冬季,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为1.9万元。今后根据国家退役金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调整。其他县(市)地方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发放方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他县(市)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 免税政策。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1.安置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烈士子女的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安置岗位。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市)区可以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每年拿出一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用于定向招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应提供其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3‰的岗位(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用于安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本系统具体接收单位,同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置程序。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摸清用人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具体接收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主动联系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县(市)区属企业接收安置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依法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4.安置时限。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基本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政府安置资格。

    5. 安置补助。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中五城区退伍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转业士官为每人每月5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他县(市)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承担。

  6.安置责任。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

  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税费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2.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民安〔2011〕34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社文〔2010〕215号)规定,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闽财教〔2012〕11号)实施教育资助。

  3.招考照顾。我市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