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崇政发〔2020〕9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以及《崇左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崇左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江州区人民政府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作为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棚户区是指崇左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环境卫生状况差的区域。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收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六条 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地上构筑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包括装修)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
2.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包括装饰)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
3.国有土地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住房。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补偿。职工得到货币补偿后,不能再享受政府政策性福利住房。
4.国有土地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政府安排购买一块回建地。
(二)产权调换
1.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所有房屋调换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补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
2.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1.2比例进行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所有房屋调换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补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补足户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
3.国有土地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个人产权住宅套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1.2比例进行置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进行补偿。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职工得到货币补偿后,不能再享受政府政策性福利住房。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市壶城棚户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壶城公司)负责提供的可用于直接上市交易的商住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户型有:一房一厅(65-70㎡)、二房二厅(85-90㎡)、三房二厅(120-125㎡)。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八条 对商铺的补偿
(一)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屋属于一楼临街商铺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补偿。
选择商铺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城区内提供一间与被征收商铺同等套内面积的商铺进行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同等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在个人自建房中,如果部分房屋面积按商铺进行补偿后,剩余住房面积只能按照1:1.2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能再选择人均或户均最低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房屋为产权商铺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按同等套内面积进行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同等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第九条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调换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房屋调换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人在册户口(违反计生条例人员除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补足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人。
(三)被征收人房屋按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调换后,超出部分面积按成本价50%补齐差价。
(四)对生活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安排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车间、厂房、仓库、杂物房等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8%补偿。
(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但能够证明土地合法来源或能够说明原因的,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7%补偿。
(四)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构)筑,按建筑与安装成本予以补偿,逾期无偿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14年7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8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
(二)2014年7月1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特殊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构筑物及有关附属物的补偿
(一)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空调、网络宽带等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按《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细则》规定执行。
(二)围墙(12墙或24墙)按每平方米30元或50元进行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每平方米8元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米8元进行补偿,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六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的,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其他用房给予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没有相关经营证件的,按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由指挥部牵头组织的专家组,对该房屋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经营性质的给予一次性(3—5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0元/平方米.月;
旅馆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元/平方米.月;
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元/平方米.月;
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2元/平方米.月;
其他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7元/平方米.月。
第十七条 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被征收人人口数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拨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人 250 元/月×12 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一次性拨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人 250 元/月×12 个月,超过 12 个月安置房屋未竣工交付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 3 个月止。
第十八条 对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补偿总额10%以内的奖励;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补偿总额7%的奖励;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补偿总额4%的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前三年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对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的政策。
第十九条 对安置人口数的确定。被征收安置人必须在征收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三年(含三年)落户到被征收拆迁地辖区派出所,且至今未迁出的常住户口。被征收拆迁安置人必须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在当地生产生活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提供之前无安置房屋和政策性住房及农村宅基地,保证本次安置以后不再要求房屋安置的承诺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数:
1.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无法办理登记入户的违法生育子女;
3.其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4.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数:
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