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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00〕综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依照本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人事局设立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工作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5、国家人事部规定的设立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办公室受理本市企业工作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博士后签定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参照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协议书应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