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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1〕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规〔2021〕2号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州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州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发改、财政、审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5%的费率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财政、医疗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活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包干使用。其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10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