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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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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桂政令〔2012〕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规范〔2015〕9号),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夯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基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确保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要求,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合理引导学生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流动,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与当地户籍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二、降低入学门槛,畅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渠道。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