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闽都人才集聚工程,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人才高地,表彰为推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经中共福州市委同意,设立“福州青年科技奖”。由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青年科技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已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福建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榕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在福州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的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福州青年科技奖推荐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并在我市实施应用后取得显著效益;
2.在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有突出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在我市实施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高新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和成果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在基层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单位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科技局、科协共同推荐在本辖区的候选人;市直各单位推荐在本系统的候选人;省部属在榕高校院所推荐在本部门的候选人;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推荐单位对推荐登记表所填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