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2-07-31
海淀、丰台、昌平、朝阳、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的调整后的政策区域范围做好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工作。具体政策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133号)文件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200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经科技部批准(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市政府决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政策区域范围调整为:东至京密引水渠与九里山交叉处,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兴路。昌平园政策区域面积仍为5平方公里。
二、将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中不可利用的住宅用地约3平方公里调出政策区,具体范围是:东至京包铁路,西至四环路,南至东风南路,北界分别为,坝河、酒仙桥路、电子体育场南侧路和驼房营路。将望京新兴产业区约3平方公里调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