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发〔200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按《条例》规定执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抓紧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和接收等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适应“两税”征管职能调整需要,认真���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接收、及时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等资料,对“两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历史资料,要精心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乡(镇)财政所原农税征收队伍的稳定工作,确保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平稳运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