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6〕7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
第五条 设立文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公证等服务平台。
第六条 通过流转交易所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查询审核后,由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性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三章 评估抵押
第七条 抵押评估。评估方式可采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农村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八条 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市农业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市农业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进行登记。
第九条 市农业局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土地承包权基准价制定、价值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条 贷款对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