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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土资发〔201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2年3月18日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报部备案时,应填报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编号等补充耕地信息,并及时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中正式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但从国土资源部通报的备案情况看,我区对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备案工作存在信息报备、补充耕地项目预挂、用地批后正式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不及时等情况,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区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为解决信息报部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申报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提前将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和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系统中进行预挂钩,所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系统中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正式编号,否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不受理该用地申请,并不予以通过该用地报件的审查。其中,申请使用自治区新增耕地储备指标的,其补充耕地项目信息统一由厅负责预挂钩;使用各市新增耕地储备指标的,其补充耕地项目信息统一由新增耕地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挂钩。

二、建设项目用地依法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其补充耕地项目信息改解挂和正式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工作,统一由厅负责;经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系统正式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否则,自治区将不予以认可该用地所在地区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申报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

三、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今后三年我厅将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用地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用地。申报的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业、纺织等九大重点行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国发〔2009〕38号和国发〔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