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国土资规〔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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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7号
)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将《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制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一)编制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城镇低效用地状况等,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按照附件1编制。
(二)编制主体及时间要求
编制主体∶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编制时间∶ 每轮三年滚动计划最后一年的 8月前,编制完成下一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三)审批、备案程序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完成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行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规定
1.限制规定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2. 调整规定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执行中,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每年可自行按规定调整一次,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二、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一)编制内容根据批准备案的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计划年度的储备土地取得、储备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储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管护、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和资金筹集等做出的计划安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附件2编制。
(二)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要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应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取。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6.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编制主体及时间要求
编制主体∶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编制时间∶每年 9 月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审批、备案程序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行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调整规定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中,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并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一)对拟储备土地实施依法收回、收购、征收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2.收购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或购买合同。收购或购买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当地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购买或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征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征收和拆迁部门依法按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地上构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
1.入库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2.前期开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统一组织供地。入库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部
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三)储备土地的管护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四)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入库储备土地规定
(一)入库储备土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符合土地征收程序;
3.涉及拆迁的,符合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4.征地房屋拆迁资金已发放完毕;
5.土地权属、四至界限清楚、无误;
6.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须经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
7. 规划用途明确;
8.不存在污染或已完成污染治理;
9.不存在文物遗存;
10.不存在洪涝隐患;
11.不存在矿产压履;
12.不存在地质灾害风险;
13.已办理土地产权登记。
(二)建档入库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按"一地一档"建立入库储备土地档案,在办理完毕不动产产权登记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8〕8号)的规定,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通过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二)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
附件∶ 1.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写提纲
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写提纲
3.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监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