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2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保证
个体出租车定额核定及税款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调整如下:
一、庄河、普兰店和瓦房店
个体出租车税收定额统一调整为:排气量标准1600CC(含本数)以上车型,营运收入为56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营运收入为5500元/月.辆,
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9%计算。调整后的税收定额为:排气量标准1600CC(含本数)以上车型单车税收月税额合计216.04元,其中
营业税168元,城建税11.76元,教育费附加5.04元,地方教育费1.68元,
个人所得税29.56元;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单车税收月税额合计211.82元,其中
营业税165元,城建税11.55,教育费附加4.95元,地方教育费1.65元,
个人所得税28.67元。
二、长海县
个体出租车月营运收入达不到5000元,按照
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管理。
三、其他县市区
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维持不变。
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 (
大地税发〔2003〕162号
)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
》 (
大地税发〔200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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