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2日
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益,切实建立起“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注重实效。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加强绩效评价,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积极引入市场调节、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与控制机构编制相结合,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加快形成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购买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购买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部门保障自身正常运转、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所需要的服务,以及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四、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职责。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采购以及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监管。
(二)购买主体职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购买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合同要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三)承接主体职责。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