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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关于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关于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闽人社文〔2013〕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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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2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
㈠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保障标准及执行时间
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齐全并获批准的高龄职工,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对2013年7月1日后申报的高龄职工(包括之前虽已申报,但未获批准,补充材料后补报或重报人员),从获得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㈢申报、审批及发放办法
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个人档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申请材料、公示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档案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原单位为驻闽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高龄职工,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比对确定未参保的,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集中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的材料:除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外,另上报本办法附件1—3。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人员,其老年生活保障金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上述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经审批纳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后,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无力参保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也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㈣省级资金拨补办法
各地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当年12月份实际发放的数额,预安排次年补助经费,每年第一季度结算上年度补助并预下达当年补助经费,补助比例根据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分别按80%、60%、40%、20%四档予以确定。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㈠范围对象
1.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而未能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医改前未参保退休人员”);
2.截止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实际关闭停产但未办理关闭破产手续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家规定因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已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殊困难人员,也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㈡参保办法和缴费基数
1.医改前未参保退休人员按照闽政办〔2007〕224号规定,以2006年当地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照闽人社文〔2009〕60号规定,以2008年当地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濒破企业在职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闽人社文〔2009〕60号规定,享受城镇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补助政策。
㈢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地应成立由人社、财政、经贸等部门参加的两类特殊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认定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关闭破产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濒破企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