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促进各区之间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黔府发〔2013〕9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筑府发〔2013〕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辖各区企业税收征管秩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于税收归属的以下规定: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共同做好税收收入征管工作。对调整、变更较大,影响市区收入格局的,由工商、税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工商、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征管转移手续。对难以确定收入级次的,属地税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