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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财政局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财政局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财工〔201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管部门,市直各部门:
《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为铜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或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年度财政预算拨款。额度用完为止,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仁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助植物新品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或注册,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得到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
(四)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和省级表彰的优秀专利的组织或单位。
(五)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六)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七)奖励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资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九)资助其他知识产权研究及其他需要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三)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0.3万元/件资助;对已获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按1万元/件资助。
(二)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人资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其中,对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授权的首件发明,资助1万元(已获省级专利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3万元。
(三)通过专利合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或地区(港、澳、台)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PCT进入国家阶段(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进行资助,资助费用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对已获审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获得者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银奖、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的获得者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七)专利维权。通过对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进行有效答辩,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涉及诉讼的专利通过审判程序最终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件发明被提出两次及以上的无效宣告请求,最终仍被维持专利的,资助总费用不超过7万元)。
(八)同一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九)对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专利拥有。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49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50-99件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累计获得专利拥有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且有效运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1.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单位;
2.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3.高新技术企业;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含5件,不包括受让取得)以上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省级资助的,市级不再进行资助;已经获得市级资助的,不得再向省级和县区级申请资助。
第九条  资助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支出的费用,帮助企业更好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一)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检索,收集和跟踪相关数据信息;
(二)为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服务,提出应对潜在风险的策略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