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2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6日
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鼓励本省地表以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管理,因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优先,兼顾防空防灾需要。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遵守城乡规划,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不得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第五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相同程序和方式一并取得。
第七条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根据不同供地方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以第八条(一)、(三)、(四)项方式申请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以第八条(二)项方式申请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本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本条(二)项所列土地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其土地用途和空间范围。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原则,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在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结建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
(三)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