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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以下简称代偿资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偿资助管理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代偿资助经费预算,代偿资助经费的审核以及对代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本地区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代偿资金支付工作;省、市“三支一扶”办负责代偿资助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二、代偿资助对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对象为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三、代偿资助额度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四、申领代偿资助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自愿到我省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四)在服务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工作认真负责。
五、代偿资助申领办法
符合条件的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所在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报服务单位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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