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政办〔2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0〕22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包括二手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 (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 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按 47.4 平方米 /人的标准执行)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我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应根据住房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操作意见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申请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由住房
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的
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套数、面积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结合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的调查情况进行确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由缴存职工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对缴存职工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