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三个医疗生育保险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三个医疗生育保险文件的通知
南府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桂人社发〔2014〕5号)、《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桂人社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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