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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办发〔2019〕3号规定,一、本通知下发后,已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发〔2012〕3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申请办理领取生活补助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助,月领取标准为350元/人,并不再提高。
二、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6〕46号)的印发日期2016年 8月12日起,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停止执行。2016年 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或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2016年 8月12日后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我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 贵政发〔2012〕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08〕161号及其补充通知(贵政办〔2012〕87 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发〔2012〕3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贵政阅〔2012〕5 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申领的生活补助,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农户为单位,按征地时的农业人口计算,每征完一个人口的耕地,市人民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给予一个人口的生活补助。本暂行办法是市人民政府关注民生,促进发展,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基本生活问题采取的一项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  三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负责向被征地农民公布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生活补助的方案,供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任选其中一项。被征地农民选择申领生活补助的,由三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申领生活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且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三)必须经所在家庭全体人员同意;

(四)被征地时的户籍必须在被征地村组,且属于该农村集体的农业户口。

第五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