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10〕10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
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
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
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按照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予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
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
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
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政府从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
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其中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含地段差等)全额用于省直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应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
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
棚户区改造的廉租住房建设。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贷款投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
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
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
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
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涉及
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棚户区改造。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
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电力配套建设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配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五)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对集中成片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若被拆迁人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产权单位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评估竞价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后继续保留租赁关系,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
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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