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军分区关于批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双版纳军分区政治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军分区关于批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双版纳军分区政治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发〔20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军分区同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双版纳军分区政治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军分区
2015年2月28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云政发〔2014〕50号),保障对驻州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州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驻州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州、县(市)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驻州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计划调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推荐就业,以及暂未就业和军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的档案托管、工龄计算、劳动和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
第六条 军分区为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牵头单位,应积极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协调,做好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安置工作;各县(市)人武部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单位,应加强同本县(市)相关单位、驻地军(警)沟通联系,收集汇总上报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协调配合做好驻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安置工作;驻州军(警)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为本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驻地县(市)人武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转任手续。州、县(市)每年接收调动人数不少于拟调动人员的50%。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有关规定明确调动人员及岗位后,按照规定报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州、县(市)每年接收调动人数不少于拟调动人员的50%。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从当年招聘总人数中安排3%的名额定向招聘军人随军家属。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按照云政发〔2014〕50号第九条规定积极配合军分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州部队团职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3月10日前,由驻州军(警)部队旅团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报所在县(市)人武部。各县(市)人武部分类统计汇总后,3月20日前报军分区政治部。军分区政治部将拟由省级单位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报云南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协调,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拟由州级单位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军分区政治部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编办根据各单位空缺编制、岗位设置、接收等情况,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拟由县(市)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各人武部与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编办根据各单位空缺编制、岗位设置、接收等情况,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报驻地县级人武部审定后,送驻地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四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凡无故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通报全州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考(聘)人员的资格,3年内不得补充人员。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按照不低于开发岗位5%的比例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在街道社区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实施减免营业税、简化办理营业手续和发放创业奖金等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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