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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有关“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领域试点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首批试点内容推动告知承诺制改革。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加强制度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关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提出首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具体要求,结合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出工程建设项目“先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有力推动国家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


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审批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制定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印发,报送工作信息,统筹协调成员单位收集、整理、起草综合文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推进改革试点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章。


四、重点工作任务和内容


(一)制定告知承诺清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内容,认真梳理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中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研究提出贵阳市推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审核后等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审批事项主管单位,有关公用服务单位)


(二)建立承诺标准


1.建立基准承诺标准。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设定的条件为依据,全面梳理行政审批条件,针对试点范围内不同行业、项目类型等细化明确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布。基准承诺标准应包括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制定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承诺不履行的处罚、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承诺的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必须列入。基准承诺标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把关,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的专业能力。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统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基准承诺标准制定工作,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条件成熟的常见行业或项目的基准承诺标准制定工作,并相应制定优先承诺标准。(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优先承诺标准。可在基准标准下,根据实际制定高于基准标准的优先承诺标准,由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以下简略为企业)自主选择。鼓励企业按照优先承诺标准承诺并组织项目建设。对于选择优先承诺标准承诺并在承诺时间内履行承诺的,在相关政策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完成改革过渡。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可由企业提出承诺的具体内容,经审批单位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拟定承诺书,承诺书抄报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备案。协商拟定的承诺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基本标准。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加快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建设。对于部分短期内难以建立基准承诺标准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探索期先行采用“承诺技术审查修改意见后续落实”的方式,即审批部门详细列明审查发现的问题、修改要求,企业作出按照要求修改完善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承诺落实情况纳入后续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企业自主承诺


1.落实企业自主权。企业自主选择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自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和全面竣工验收,违反承诺接受处罚、惩戒。承诺书视同法定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可以并行实施,企业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审批方式或告知承诺制,鼓励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未开工建设且前期工作中未有违反承诺内容的项目,企业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审批单位审核后解除承诺,解除承诺的项目按照现行管理模式管理。


对于需申请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上级审批、拟上市融资等的项目,审批单位要向企业充分说明情况,原则上不鼓励采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全部承诺内容经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审核后,推动到同级信用网站和审批单位门户网站以及项目建设地公示,并抄送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即生效,企业即可按照承诺书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对于政府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可不公示,审批部门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征询利益相关单位、个人意见。承诺书签订后,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依法完善审批手续。除明确以告知承诺制替代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应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实行“先诺后审”,即企业在签订承诺书后主管部门同意其开展下一步工作,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管理规定和承诺书约定,依序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完成时限要求具体由审批事项主管单位确定,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原则上不得晚于开工时间。鼓励企业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审批部门应在企业承诺的基础上,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承诺书自动失效。(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健全信用保障


1.建立履信备案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对项目全过程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企业应及时按照承诺书约定时限报告履行承诺情况以及重要节点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平台未建立前,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审批单位报告,审批单位应及时将重要履信信息抄告相关单位,并在同级信用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企业履信备案执行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于不按时报告履信情况的,依序采取提醒、警告、“黑名单”等措施,审批单位要加强对此类失信者的监管。(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同级信用网站、审批单位门户网站曝光。按照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对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失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实行最严格的审查、监管。制定行业失信主体管理办法。积极引导企业信守承诺,在改革探索期,审慎使用失信惩戒制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中介延伸责任制度。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监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若在中介服务中,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接受企业明示或暗示,提供违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的中介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承担延伸责任,依法予以处罚,不良执业记录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不良执业记录,抄告相应资质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依法加强监管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管。建立“告知承诺监管项目名录库”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审批事项主管单位要在本单位“告知承诺监管项目名录库”的基础上,对下级“告知承诺监管项目名录库”中的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在承诺书签订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作出承诺。在项目准备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承诺内容编制建设方案,依法依规选择设计、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施工。项目竣工后,督促企业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同意投产、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不达标不投产。在项目投产后,建立适时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相关单位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审批事项全过程监管办法,全过程监管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或协助开展。(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承诺,或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的,审批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批复文件的,审批单位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恢复原状。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惩戒。企业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建设的全面审核,是告知承诺制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相关单位要按照“宽进严出”原则,守住底线,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责令拆除并依法作出处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配套改革


(一)完善相关细则


对于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制定制式告知承诺书,并就承诺事项适用范围、项目类型进行进一步细化,出台告知承诺事项及实施细则,经审查后向社会公示。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可以调整事项范围,但应报市审改办(市编委办)备案。(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审改办(市编委办))


(二)完善并联办理制度


1.建设网上审批平台。按照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全部审批事项纳入平台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并联办理。改造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对接,建立部门横向联通、市县纵向贯通的网上审批体系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委,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2.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深入推进标准化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个受理窗口、一张资料清单”的要求,做到一次告知、一次收集、一次审批,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告知承诺制顺利推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政府投资提质增效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优化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提质增效。已列入国家、省、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可直接审批实施方案。在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同步办理,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限


(一)制定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告知承诺制主要事项,经市政府审定后按时报省政府研究。(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二)各审批部门制定首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征求省级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三)各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分类,制作告知承诺制基准承诺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四)将告知承诺制事项整合进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五)正式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告知承诺事项公布施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承诺事项进行评估调整,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举措,是再造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大胆先行先试。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确保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依法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严格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统筹本地区、本系统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试点意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试点方案。审批事项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业务管理、指导职能,各级审批单位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尽快组织完成一批项目试点,为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


(三)鼓励改革创新。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在推进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的,免予追究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探索,新情况、新问题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切实摸清现状,找准难点和突破口。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及时掌握改革动向,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不断完善改革举措。要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分析研究风险防控。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是一项全新的管理模式,企业需要一定时间接受适应,各区(市、县)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向企业讲明政策、消除疑虑,鼓励企业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的管理模式组织项目建设。在正式发布3个月内,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在本系统内组织完成至少2个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后续推进改革树立标杆,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