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199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人事局、公安局(处)、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时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 (略)
(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 (略)
(3)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 (略)
(4)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卡 (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粮食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为加强流动人才户籍、粮籍管理,完善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服务,现对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申报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
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立户单位”)必须是:
1、按《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经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
2、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干部档案的;
3、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管员负责集体户口、粮食管理。
二、设立集体户口程序
立户单位必须持《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送所在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并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交人才中介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立户手续。
三、落户对象和程序
1、落户对象:落户对象须是人事关系在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的、本地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亦无集体户口的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干部。
2、户粮办理程序: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的落户手续,由立户单位专管员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1)大中专毕业生,持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派遣意见的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和经接收单位、立户单位、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2)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持地、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引进或调动批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立户单位、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3)留学回国人员,持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本人护照(影印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户口注销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户口落户,持公安部门入户证明和《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影印件)办理粮食落户。(4)军队转业干部,持转业证和县、市以上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接收单位、立户单位签章的落户证明、粮食供应介绍证。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