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3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同时为本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规定,我省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以前,个人账户每年暂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所计利息与银行存款利息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该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人确定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国家及我省关于职业年金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政策出台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暂时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我省按照基金规模设立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基金增长规模,适时调整计划数量。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每个受托人根据资产规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3至5个投资管理人。
第十一条 省级成立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工作小组负责决策职业年金工作重大事项,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明确。
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委员会人数为九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