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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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七厅局《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产权清晰、允许转让,职责明确、管理完善”的原则,将共有产权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部分产权出售的共有产权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国有产权与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公共租赁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政府拥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自愿购买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房源和价格的确定、信息发布等工作;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对象的审核审批及配售房屋的分配等工作;市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国土、民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售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已租住和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应达到全部产权的70%以上,实现保障对象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无偿让渡给保障对象。
第六条 保障对象可一次性或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两年内(含两年)通过购买政府产权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 一户保障对象仅限申请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配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屋户型、配售套数、配售价格等。
第九条 已租住公共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售:
(一)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交费证明;
4.收入状况(含机动车辆、注册资金、养老保险、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和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住建、财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和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册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拟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对象,经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对象。
第十条 未租住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申请审核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办理配售。
第十一条 未租住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房源情况,根据保障对象申请时间、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轮候配售。配售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源不足时,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应优先保障低保和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一二级)、患重大疾病(行业规范定义的25类)人员的家庭。
第十二条 已租住家庭只能购买其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租住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原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家庭成员年龄、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以评分方式确定配售房屋;也可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配售房屋,并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已确认取得购房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房屋基本情况、自愿购房行为、购房价格、支付方式、产权比例、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给予10%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配售房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房后两年,期间保障对象只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字样,并且明确共有产权比例。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州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每年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一次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及时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配售家庭。
第十七条 配售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清退工作。对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依法向司法机关诉讼解决。退房时应扣除房屋折旧后无息退还购房款。
第三章 定价和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