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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4〕3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