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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


针对目前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现就《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程序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及时对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送由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农村信用社最终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定期、批量向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反馈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


(二)就业经办机构签署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意见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担保条件的,须在《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同意担保”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各就业经办机构要做好担保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二、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工作流程


(一)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签订的创业小额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合同期限内约定的利率。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按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州(市)财政部门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受理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规定执行。


2.下一季度10日前,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包括“贷免扶补”贴息工作在内的上一季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填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一)。


3.县级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与拨付:


(1)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2)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农村信用社贴息申请以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见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申请审核,于完成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同时按州(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3)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将上一年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在内的本县(区)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书面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4)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上半年及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同时次年1月20日报送的材料还需附《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决算表》(附件二)。


三、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还贷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认真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二)从创业小额贷款正式还贷期限开始,创业人员要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向经办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若因经营困难而暂时难以按约定还款的,应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云农信联〔2009〕89号)规定的三个月宽限期内,积极筹措资金,将宽限期内欠款一笔偿还。如果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形视为还款违约,经办农村信用社可采取追索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其违约记录信息。


四、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损失分担


(一)创业小额贷款的呆坏账损失申请由县级农村信用社提出,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


(二)根据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贷款损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通知相关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相关承贷农村信用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尽快将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部份划拨至省农村信用联社,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拨至相关农村信用社。


(三)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农村信用社承担。


五、关于开展创业培训


(一)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由承办单位按创业人员的意愿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可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地就业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其他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但其他承办单位有创业培训要求的,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应予以支持。参加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按就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六、关于创业导师


(一)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召集所配备的创业导师了解工作情况,制订并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


(二)各承办单位将所选聘的创业导师名单报同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其统一发放创业导师聘书。各地要将已经开展帮扶工作的创业导师名单逐级上报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