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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本级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本级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州本级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黔西南州州本级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5〕35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 ( 黔府办发〔2015〕35号),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基金化方式,大力支持我州产业发展,特设立黔西南州州本级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基金来源:本基金由适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可实施投资经营方式的州本级有关专项资金、州本级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等组成(以下简称“扶持基金”)。划入扶持基金的比例为本办法执行年度起有关专项资金和财政安排资金总额的70以上,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每年有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确定的扶持基金,在下达财政预算时予以单列。


第三条  扶持基金性质: 积极支持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增强“造血”功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扶持基金投资方式: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既可以对现有公司增资扩股,也可以与其他投资主体合作设立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第五条  扶持基金投资方向:直接投资具有区域特色、发展潜力和盈利良好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考虑带动区域发展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效果好的企业和项目,且企业总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扶持省州县龙头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高就业新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扶持基金重点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实施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扶持基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循环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是扶持基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权益。由州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按职能实施投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扶持基金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州财政局是扶持基金的监管主体,需加强预算管理及绩效监督。州直各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共同按照扶持基金使用原则要求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


2.贯彻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发展规划;


3.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


4.项目的组织、筛选、公示及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的初审及报批;


5.扶持基金的管理及绩效跟踪评价;


6.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原则上选择州级国有投资公司为扶持基金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代表州政府履行政府资金出资人的职责,是扶持基金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公司法》规定,代表州政府履行扶持基金的出资人职责;


2.对拟实施投资经营项目实行尽职调查;


3.按照《公司法》规定,对所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


4.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分析投资经营情况及效益,年度终了后向主管部门、州财政局上报《投资经营绩效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6.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每年按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政策实施细则、筛选程序等,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对口的市县部门和管理公司均可按规定组织项目备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按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一条  实施尽职调查。主管部门将入围的项目提交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的专业团队组织或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等,并与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经营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确定及资金管理。由主管部门组建包括主管部门、州财政局、管理公司、外部专家等人员构成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金州投资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经营方案建议等文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确定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管理公司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与被投资企业协商确定股权投资价格,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将资金拨付项目企业。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应符合《公司法》和国家规范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开设扶持基金专户,州财政局将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纳入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至扶持基金专户,封闭管理。管理公司对授权管理的扶持基金,应按国家财务与会计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进行单独核算。项目企业收到的投资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章  扶持基金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一)投资比例。股权投资的出资额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 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风险共担。


(二)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一般为 3-5 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三)风险防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对股权投资资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资金可以适时退出;


2.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其他股东不先于股 权投资资金退出;


3.原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时,管理公司享有以下选择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管理公司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管理公司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管理公司的股权。


(四)建立股权投资适时退出机制。投资之前需签署大股东回购协议,并明确回购保证措施,投资退出时需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法律法规、市场规则,投资期满或适时从所投资企业退出, 包括到期回购退出、股权转让、阶梯性减持、清算等方式。由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到期回购退出。股权投资期满,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回购协议》及时对项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回购协议》退回股权。


转让退出。股权投资资金转让退出,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评估价格等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