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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固政规发〔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04-13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废止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54件)


一、固原市农用运输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6号)
二、固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8号)
三、固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9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关于固原市本级财政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3〕239号)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4〕93号)
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5〕130号)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12号)
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49号)
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128号)
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墙建筑装饰材料使用的通知(固政办发〔2006〕68号)
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7〕66号)
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9〕13号)
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9〕14号)
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09〕109号)
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15号)
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91号)
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政发〔2010〕120号)
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173号)
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网站群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0〕32号)
二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1〕26号)
二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固政发〔2011〕121号)
二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149号)
二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2〕29号)
二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2号)
二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3号)
二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9号)
二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融资性机构风险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91号)
二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3〕93号)
二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99号)
三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建及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93号)
三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24号)
三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32号)
三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44号)
三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4〕35号)
三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固政发〔2014〕105号)
三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性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4〕106号)
三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9号)
三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发〔2015〕19号)
三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28号)
四十、《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创新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固政发〔2015〕35号
四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的通知(固政发〔2015〕55号)
四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5〕61号)
四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67号)
四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5〕68号)
四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78号)
四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
四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76号)
四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6〕105号)
四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6〕82号)
五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固政发〔2017〕43号)
五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办发〔2017〕47号)
五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和信息化支撑医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号)
五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5号)
五十四、《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固政办规发〔2018〕5号




附件2


固原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3件)


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5〕85号)
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9号)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7〕62号)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49号)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64号)
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7号)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109号)
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2020年)(固政办规发〔2018〕2号)
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的实施意见(固政办规发〔2018〕7号)
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8〕22号)
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规发〔2019〕2号)
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固政规发〔2020〕1号)
十三、《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政策落实促进重点服务业升级的措施的通知》 ( 固政发〔2020〕6号


附件3


固原市人民政府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4件)


一、固原市殡葬管理办法(固政府令11号)
(一)将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修改为“殡葬管理积极的、有步骤的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二)将第十八条“回民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特殊情况可以经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就近的清真寺管理”修改为“回民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0平方米”修改为“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原三十八条至五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七条至五十一条。
(五)将原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坟墓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修改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固原市地名管理办法(固政府令14号)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分别为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二)增加第二十四条“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三)增加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实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评审并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地名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增加第二十六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增加第二十七条“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地名主管部门。”
(六)原第五章变更为第六章,第六章变更为第七章;原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街路巷门楼牌命名编码及设置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4〕23号)
(一)增加第二第3第(2)部分“门、楼(栋)、楼单元、楼层、户室等地名标志编码可采取序数编码或者量化编码(或称距离编码)进行;门地名标志采用序数编码的,应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地名标志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3m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二)删除第三第3部分“从街、路、巷的端点开始,向延伸方向逐门逐户,边登记、边编码、边对照(新旧门牌编号都上表),边绘制草图、边收费、边标记(用油漆将新编门牌号标注在大门旁边);做到方位准确,图上和实地相符,号码与户名及单位不重、不错、不漏。”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10〕16号)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三)将第二十七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固政发〔2014〕67号
(一)将第十一条“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修改为“由开发区、功能平台、产业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资金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二)将第二十九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一二级)、患重大疾病(行业规范定义的25类)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固原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六)符合固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三)将第四十一条“调整保障标准或退出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对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和强制清退,(一)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另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二)主动退出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解决住房;(三)强制清退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采取调整租金方式处理,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将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市场住房租金水平、人均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固政发〔2015〕34号
(一)将第三条“并执行年不超过2%的优惠担保费率”修改为“并执行年不超过1%的优惠担保费率”。
(二)将第五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主要围绕培育壮大能源冶金、盐化工、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四大产业’,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工业企业及各县(区)工业龙头企业,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修改为“围绕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兴产业、能源新材料‘三大产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各县(区)三大产业领域的工业龙头企业,成长型、科技型工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并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及拟入规样本企业”。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5〕69号)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时,其单位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